使用指南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 部分修订 2002.12.18 第 06797 号法律

*第50-2条(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指明有意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网页上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分发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在知道是根据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收集、出售及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后,将其用于传送资讯。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规定) 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 1000 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第四款

的规定而采取技术措施者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

以营利为目的传送广告信息的

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将电子邮件地址用于收集、销售、流通或传送信息的

这些自动收集和存储的信息将用于统计分析,以改进和完善主页,并在用户和网站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但请注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您提交这些信息。